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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发布实施

7月3日,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7日,吉林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邱天平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出台的有何背景和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劳动者失业风险上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吉政办函〔2020〕45号)文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工作分工。按照上述各项通知的要求,我们注重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助力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敢创业。

在起草《通知》中坚持四项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金期满的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农民工等都纳入保障范围。救急与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快办原则,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在特殊时期确保参保的失业人员及时便捷得到生活保障。

《通知》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在特殊时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助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了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通知》明确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主要有四类人员享受的五种待遇: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三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是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

《通知》规定,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五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另外,我们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中涉及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内容一并纳入我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文件落实。国家两部文件内容是: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提高返还标准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补发2020年度返还资金。吉林省文件明确: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已享受2020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由原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标准补发。各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中小微企业100%的稳岗返还任务。

对上述四类参保失业人员,具体保障内容有什么区别?

四类失业人员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有所不同。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吉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对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按月发放,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实际缴费记录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实际缴费记录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对领取一次性补助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对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补助(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确保失业人员能够方便快捷领到失业保险待遇。

今年3月份,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对各地经办服务提出明确要求:放宽申领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无需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以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实行“一门、一窗”式服务,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取消各类附加条件,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金情况记入职工档案等。加速线上申领,截至4月底,全国所有地市均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失业人员可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人社部官网等平台查询各地市平台网址,足不出户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为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到失业保险待遇,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文件(人社部发[2020]40号)规定,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抓紧推进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3号)明确要求,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严禁人为设置附加条件,不得将办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前置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人社厅明电[2020]33号)还明确,省里政策出台后,不再市县层层制定,做到“一杆子插到底”。

吉林省实行的是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规程统一。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只需明确三件事:一是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二是失业补助金标准(缴费满一年的标准=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80%×6;缴费不满一年的标准=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50%×6)。三是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3 。

标签: 失业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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